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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3-10 9:52:14 【字体:小 大】

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二〇一二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业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经区(县级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法制办审查同意,并于2012年5月1日前报我局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黄炜雄、蔡艺孟,联系电话:22083657、22083659)

 

 

 

  二〇一二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

  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2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6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

  要认真执行“八不准”和“三不准”规定。“八不准”即不准开设“奥赛”等竞赛课,不准以“奥赛班”等名义编设教学行政,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奖励加分依据,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编班和转学的依据,不准将“奥赛”等超课标内容列入考试,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三不准”即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小学入学不准实行学科测试,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06〕96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2012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由学校所在区(县级市)统一阅卷,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1学年度广州市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穗教基教〔2011〕30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2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二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 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9. 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特色课程的,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0. 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三步完成:第一步:高职院校(五年制专科)的招生考试工作按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进行,在我省招生平台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广州市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三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11.凡参加了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12.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2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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